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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有關假別

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管理辦法第五條,摘舉性別平等有關條文如下: 1.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,每月得另請生理假一日。 2.教師於分娩前,給產前假八日,得分次申請,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(不含例假日)。教師因陪伴配偶懷孕產前檢查、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,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,得分次申請。 3. 職員產檢假七日,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,得分次申請;產假八星期(含例假日)應一次請畢。 4.教職員在本校任職滿六個月後,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,但不得逾二年。 5.同時撫育子女二者以上者,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,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。